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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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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聯盟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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釩鈦資源綜合利用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以下簡稱“聯盟”)是由積極投身釩鈦資源綜合利用產業、從事釩鈦資源綜合利用技術研究及相關工程裝備開發的生產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按照聯盟章程和聯盟協議,在國家科技部和地方政府科技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本著自愿、公平、成果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組建的聯合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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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聯盟發起(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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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是在國家科技部及地方科技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攀鋼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科學院過程工程研究所聯合發起,四川龍蟒礦冶有限責任公司、承德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山東東佳集團有限公司、東華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華大學、東北大學、中南大學、重慶大學、上海大學、北京科技大學、四川大學、武漢科技大學、昆明理工大學、河南科技大學、攀枝花學院、長沙礦冶研究院、北京礦冶研究總院、中國地質科學院礦產綜合利用研究所、冶金工業信息標準研究院、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第七二五研究所、國家納米科學中心等企業、高等院校和研究機構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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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聯盟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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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戰略資源政策,以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和重大科技項目為牽引,以釩鈦資源高效率、高質量、低成本、綠色制造為目標,整合集成聯盟成員單位的優勢科技資源,形成聯合研發、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創新組織,構建產學研用技術研發平臺,通過聯合承擔具有戰略性、前瞻性、獨創性、可形成核心競爭力的重大科研項目,開展釩鈦資源綜合利用的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創新,整體上突破制約我國釩鈦產業發展的重大瓶頸技術,形成產業技術及評價標準;積極推進技術的轉移轉讓,加快科技成果的商業化孵化轉化,提高行業競爭力,支撐釩鈦產業國家核心競爭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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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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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接受國家科技部、聯盟理事長單位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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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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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是聯盟合作協議書簽訂各方協商一致共同制訂的,旨在規范聯盟運作。各方均具有履行本章程的合法主體資格,各方已經確認具備履行本章程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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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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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辦事機構(秘書處)駐所地:攀枝花市東區桃源街 90 號,攀鋼集團研究院有限公司,郵政編碼:6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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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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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不符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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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聯盟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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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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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組織結構聯盟核心任務是整合國內釩鈦領域優勢科技資源,搭建釩鈦產業產、學、研、用公共研發服務、科技創新平臺、產業孵化轉化平臺,著力解決影響釩鈦資源綜合利用的重大工藝和工程技術難題,持續提升盈利能力和市場競爭力,推進釩鈦資源綜合利用及其產業鏈延伸相關的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實現釩鈦資源高效率、高質量、低成本和可持續開發利用,推進我國釩鈦資源綜合利用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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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聯盟的組織機構及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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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設理事會、專家委員會、秘書處和專業委員會。聯盟采取理事會共商機制,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專業委員會負責制,理事會為聯盟的決策機構,專家委員會為聯盟的戰略咨詢機構,秘書處為聯盟常設執行機構,專業委員會為聯盟業務活動的實施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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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聯盟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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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事會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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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理事會由聯盟各成員單位推薦的代表組成。設理事長和常務副理事長各1名(由理事長單位推薦)、副理事長若干名(聯盟單位推薦),相關人員通過理事會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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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事會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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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修改、完善聯盟章程,維持聯盟穩定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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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選舉聯盟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專家委員會主任及副主任,秘書處秘書長、副秘書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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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據專家委員會建議,研究決定聯盟發展的頂層設計、研究方向和工作計劃,協調聯盟資金籌措、使用、成果轉化及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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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審核批準聯盟專業委員會組建方案,確立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單位、成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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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聽取和審議各專業委員會和秘書處的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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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審核批準和取消聯盟成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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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審議、批準和修改聯盟內部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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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審議聯盟財務預算和決算情況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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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決定聯盟組織的變更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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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討論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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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理事會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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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聯盟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增加、提前或延遲,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召開通訊會議。在理事會年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或緊急情況,經三名以上理事會成員提議,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同意,可以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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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理事會由理事長或者理事長委托的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的召開,須有理事會成員單位三分之二以上(含)代表到會方為有效。理事會形成的決議,須有出席理事會會議成員單位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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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聯盟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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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聯盟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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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聯盟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任職期間如遇工作調離等不適合繼續履行其相應職責的,應自行辭去相應職務,由原單位另行推薦相應人選,經理事會通過后,方可接任,任期接續至本屆理事會換屆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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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聯盟專家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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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家委員會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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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專家委員會由聯盟成員單位技術工程專家、學者和企業家組成,由聯盟秘書處推薦,經理事會批準通過后聘任,聘期五年,可連聘連任。聯盟專家委員會主任在本聯盟單位內產生。設專家委員會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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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家委員會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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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委員會主要負責聯盟的戰略咨詢和技術指導,主要職責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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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國家和地方相關科研及產業政策,指引聯盟的技術發展方向、重點研究領域和重大項目設置,積極推動聯盟爭取國家、地方科研立項及資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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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導制定聯盟的近期、中期、長期發展規劃和產業技術創新路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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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檢查、指導和論證聯盟科研項目執行情況,提出技術建議及咨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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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積極參與聯盟專業委員會組織的學術(技術)交流、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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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協助聯盟內部企業解決生產研發中的技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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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家委員會會議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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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委會,由專家委員會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主要研究聯盟的技術發展方向、重點研究領域、重大項目設置及開展情況、聯盟內部單位的科技創新需求及供給情況、科研成果轉移轉化情況及其他重大事項等,并將討論結果報理事會。根據需要可不定期召開全委會或通訊會議。如與會專家分歧較大,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表決事項應有半數以上(含)委員出席,審核事項須經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表決通過方為有效。表決結果報送理事會研究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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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聯盟專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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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委員會為聯盟業務活動的實施主體,全面負責聯盟產業技術創新事務的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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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業委員會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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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聯盟產業技術創新方向領域,設立釩鈦礦采選、釩鈦礦冶金分離、釩制品、釩鈦鋼、鈦化工、鈦金屬和節能環保等專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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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專業委員會主任單位由聯盟理事會提名產生,聯盟各成員單位按照自愿原則加入相關專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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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專業委員會辦事機構及運行管理細則由主任單位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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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業委員會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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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執行聯盟理事會和專家委員會的相關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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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負責組織推進本專業領域產業技術創新、學術交流研討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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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負責向理事會作年度工作總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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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聯盟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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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秘書處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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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秘書處由理事長單位及副理事長單位推薦人員組成,理事長單位為秘書長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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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秘書處日常辦公地設在攀鋼集團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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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聯盟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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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聯盟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實行秘書長負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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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聯盟秘書長、副秘書長由聯盟理事長、副理事長單位推薦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處工作人員由秘書長聘任(聯盟成員單位推薦),理事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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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秘書處工作人員薪酬由各聯盟成員單位自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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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秘書處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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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執行聯盟理事會和專家委員會決議,負責組織、管理、協調聯盟內外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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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負責制定聯盟年度工作計劃,向理事會做年度工作總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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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負責理事會和專家委員會工作會議的籌備和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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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負責聯盟協同創新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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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積極協作和配合專業分會組織的學術/技術交流、研討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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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負責定期收集整理聯盟內部單位技術需求與供給情況,研究甄選確定后,以聯盟的名義定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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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負責整合聯盟內外的科技創新資源,構建產學研用聯動的長效創新網絡,推進科技成果的產業化孵化、轉化和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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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和理事會批準同意后,負責組織向有關部門申報政府支持項目,爭取各級政府對聯盟的扶持和資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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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負責建設維護聯盟網絡平臺,為成員單位提供信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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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負責聯盟經費的財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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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負責聯盟成員加入與退出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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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負責辦理理事會安排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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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聯盟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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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聯盟成員的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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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釩鈦資源綜合利用工藝技術研發、釩鈦產品開發、設備制造和服務的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和設計單位等,凡有意愿加入聯盟并具備以下條件的均可成為聯盟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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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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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擁護聯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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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釩鈦資源或釩鈦產業鏈延伸領域的生產、研發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響力,具有相對完整的生產、研發、標準或設計等體系,致力于推動釩鈦產業技術進步的相關法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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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聯盟成員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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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加理事會會議,討論和決定聯盟發展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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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聯盟工作提出建議、意見并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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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派代表參加專家委員會和聯盟秘書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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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聯盟名義向國家或地方政府申請科技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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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優先、優惠享受聯盟專家的技術咨詢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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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優先、優惠享受聯盟內形成的知識產權和技術創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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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優惠參加聯盟舉辦的技術培訓、研討交流及學術論壇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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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享受聯盟網站提供的信息免費發布服務及聯盟內部技術信息資源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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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聯盟秘書處書面批準,可以聯盟名義舉辦技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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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退出聯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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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聯盟成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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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擁護、遵守聯盟章程、協議和其他規定,維護聯盟聲譽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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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執行聯盟理事會決議,努力完成聯盟交辦的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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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履行聯盟成員間的協議,保守聯盟內部的技術秘密,尊重并維護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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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積極參加聯盟組織的各類會議及活動,完成聯盟交辦的會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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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定專人負責同聯盟秘書處聯系,以利開展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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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按時足額繳納聯盟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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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完成聯盟理事會、專家委員會和秘書處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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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聯盟新成員的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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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加入聯盟的單位,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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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入聯盟的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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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單位的介紹材料和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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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單位在釩鈦技術領域研發、工程制造方面的工作情況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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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出本單位擬擔任聯盟理事會成員、專家委員會成員及秘書處人選及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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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入聯盟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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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單位提交完備有效的申請材料并報送聯盟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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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秘書處受理加入聯盟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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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秘書處審查合格后,上報理事會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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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理事會審議并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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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獲批準后簽署《釩鈦資源綜合利用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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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頒發聯盟成員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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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聯盟成員的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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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聯盟成員退出聯盟時需提前向秘書處提交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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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秘書處在收到書面申請后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并報送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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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理事會批準后,取消退出單位在聯盟內的一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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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聯盟成員退出聯盟后,有關知識產權、聯合研發成果等按照聯盟相關協議和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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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聯盟不返還退出成員已向聯盟繳納的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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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承擔有國家及地方政府科研項目的成員,在項目執行期間,不得退出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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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聯盟成員的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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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聯盟成員不履行成員義務,或嚴重違反聯盟協議及其它有關規定,經秘書處核實,向理事會提交除名建議,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員審議通過,即可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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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特殊原因連續兩年不參加聯盟會議按自動退出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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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聯盟不返還被除名成員已向聯盟繳納的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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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聯盟成員除名或退出后有關知識產權的問題,按照聯盟的有關協議及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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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聯盟成員被除名后,取消其在聯盟內的一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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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聯盟成員因違反聯盟章程或其他相關規定,給聯盟或聯盟參加單位造成損失或重大影響的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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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聯盟運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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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構建聯盟協同投入平臺和聯合申報政府項目等方式,以項目為載體,以合作共贏為目標,通過開展多形式、多層次的技術合作實現聯盟的有效運行,以推動釩鈦資源及其產業鏈延伸的技術進步,促進釩鈦產業的高質量、綠色和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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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聯盟協同投入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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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理事長單位牽頭發起,聯盟企業成員單位本著自身需要和自愿原則協同投入,搭建聯盟協同投入平臺,以期構建連續、穩定的聯盟協同投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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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協同投入平臺旨在撮合聯盟企業成員單位的創新需求與聯盟研發成員單位的創新供給,開展釩鈦資源綜合利用及其產業鏈延伸的相關科學技術及工程轉化研究,保障和促進聯盟成員之間的持續合作,支撐構建聯盟產學研用的長效合作機制。聯盟協同投入的主要用途是:圍繞釩鈦聯盟技術路線圖,結合釩鈦技術發展趨勢、方向,以及技術需求與創新供給開展相關研發,其載體是聯盟協同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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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聯盟協同項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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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目征集。聯盟秘書處于每年10月份通過聯盟網站發布協同項目征集通知,聯盟成員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提出項目建議,原則上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項目征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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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項目評審。根據征集到的項目建議,聯盟秘書處組織專家(聯盟專業委員會推薦)匯編形成年度協同項目指南初稿,提交聯盟專家委員會組織評審(函審),提出咨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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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項目發布。根據聯盟專家委員會評審意見,聯盟秘書處負責組織修訂提出年度協同項目指南,落實確認年度協同項目研發投入(出資人)事項后,通過聯盟網站等渠道進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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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項目申報。聯盟成員單位根據項目指南,結合自身實際,獨立或聯合組織項目申報。聯盟秘書處收集、匯總、整理申報材料并進行形式審查,按照聯盟專業委員會領域組織技術專家進行評審,形成專家咨詢意見反饋項目受益單位(出資方)和項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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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項目管理。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與項目受益單位(出資方)具體對接,相關事宜由雙方協商,項目立項及合同簽訂按項目受益單位(出資方)的管理規定執行,項目實施、知識產權、爭議解決方式等按簽定的合同條款執行。項目實施過程中,聯盟秘書處根據項目受益單位(出資方)的需要,積極協調聯盟相關專家,參與項目方案論證、階段評估、結題驗收等工作。項目承接單位負責向聯盟秘書處反饋項目合作進展,聯盟秘書處負責匯總并在理事會上報告項目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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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聯盟項目管理具體參見“釩鈦資源綜合利用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協同項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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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聯盟協同項目形成的創新成果進一步孵化轉化,按照聯盟協同項目的有關成果轉化及分享約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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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知識產權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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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聯盟成員在加入聯盟前和在聯盟組織的項目以外、未利用聯盟資源和條件自行研發的現有技術成果,知識產權仍歸原單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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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聯盟項目合作方共同開發的技術成果和知識產權歸項目合作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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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聯盟其他成員具有優先使用權,按規定或商議的優惠比例有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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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聯盟成員在聯盟內或退出聯盟后,均有保護聯盟知識產權及技術秘密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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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聯盟成員退出聯盟時將自動放棄其在聯盟內項目合作取得的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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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聯盟組織項目的合作方,未經許可不得將他人投入的知識產權用于聯盟項目之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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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經理事會批準許可不得對外轉讓與聯盟項目相關的知識產權,如發生對外轉讓知識產權的事項,由理事會討論決定處理方式和辦法。對聯盟或成員單位造成損失的,由聯盟理事會根據情節處理,可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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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對于在聯盟框架內實施的項目產生的知識產權糾紛,首先在聯盟內部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予以解決,協商解決無果的可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者按照司法程序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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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根據各自優勢及渠道,聯盟成員單位應當積極聯合申報和承擔政府項目,以提升釩鈦聯盟的影響力和話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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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聯盟經費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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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聯盟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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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聯盟作為非盈利組織,經費主要來自聯盟成員按年繳納的會費、理事長單位提供的資助、聯盟成果轉化效益提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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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聯盟會費的收繳由秘書處負責聯絡辦理。會費標準如下: 理事長單位每年5.0萬元,企業每年3.0萬元,科研院所及大學每年0.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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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聯盟成員單位須按時、足額繳納聯盟會費,繳費時間、繳費方式按照聯盟秘書處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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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的單位按自行退出聯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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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經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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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聯盟經費全部用于聯盟各項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有關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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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聯盟經費的使用由秘書處負責核算,秘書長負責管理,理事長負責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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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聯盟會費以及贊助和活動經費使用情況要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向理事會報告,并就經費使用情況接受各成員單位的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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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聯盟的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接受行業協會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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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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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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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何聯盟成員違反本章程約定,經聯盟理事會討論決定,可將其從聯盟中除名,并由聯盟理事長單位代表聯盟追回其承擔聯盟研發項目中政府資助資金和聯盟配套資金,給其他聯盟成員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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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聯盟成員被除名后,將不再享受本協議約定的聯盟成員權利,但仍應承擔保守聯盟及聯盟成員技術秘密的義務,對已經許可聯盟其他成員在聯盟項目中使用的知識產權,相應聯盟成員仍有權利按照原有條件繼續使用,對其已投入聯盟的各類資金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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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于2018年8月修訂,并發各聯盟成員單位征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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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釩鈦資源綜合利用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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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2018年第二屆第三次聯盟理事會議(2018年8月22日)表決通過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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